危化安全生产数字化(区块链)监管平台
  •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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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宇链科技有限公司

一、案例背景:

(一)政策背景

1.《浙江省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2021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委网信办出台《浙江省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指出区块链是我国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将我省打造成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区块链技术创新高地、应用高地、人才高地,基本形成技术、应用、标准完备的区块链产业生态,成为国内区块链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典范,在全国形成区块链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浙江贡献”。
 

2.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培育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未来产业,这在全国范围内也是首个。
 

3.《国家反恐法》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反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5.《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对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库,包括证件编号、购买企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剧毒化学品品名和数量、目的地、始发地、行驶路线等内容。数据库的项目和数据的格式应当全国统一。治安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或者通报制度。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这些已经为我省建设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物联网动态管控系统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二)现实因素

1.流程管理现状

末端企业数字化水平严重偏低,大多依靠纸质台账,导致众多企业在危化品监管过程中不认真记录、随便记录、补记漏记等情况时时发生;部分企业虽具备数字化管控手段,但无法真正形成系统的监控体系,没有形成实时的数据台账,以上种种原因导致公安管理制度难以落实,安全隐患难以管控。此外,基层管理靠上门巡查,若巡查力度加大,则警力消耗严重,若降低巡查力度,则无法将基层管理措施有效实行,大量的面子工作、表面工作现象层出不穷,导致公安监督管理工作效率低下,所以亟需数字化管控手段为基层管理提供抓手。
 

2.问题督查现状

危化品管控情况督察一方面靠乡镇和街道派出所民警深入到各末端企业进行巡查,对相关问题进行收集后,再通过电话或者微信等手段通知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处理,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信息反馈存在不及时性、不完整性和无针对性的弊端。基础性问题没法天天查,处处查,则会发生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一旦发生事故,无法追溯事故发生的原因,更无法界定责任、无法追责,多方互相推脱责任,导致风险被无限扩大。另一方面依靠市级市级危化品管控平台做一些信息化的管理,但是市级平台不能完美的契合危化品管控的现状,特别是在末端企业管控方面,现有的市级平台应用依然存在管理方式不够细致,管理模式针对性不强等问题,无法形成一套系统的管理管理方案,无法形成一套精细化的管理措施,无法真正地让企业末端相关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落实制度和任务。
 

3.行政执法现状

针对涉及危化品和易制毒危化品的企业,监督部门行政执法只能依靠定期和不定期的上门抽检和巡检方式来进行。企业由于管理不当造成的管理漏洞等问题,经监管部门查出后,若直接按规定进行处罚,则企业压力过大;如要求改造,部分企业基于应付,敷衍了事,无法落到实处。没有完善的数字化管控手段为基层管理提供抓手,形成一套系统的行政执法方案。更无法通过现有手段引导企业在危化品管理上自主发力,实现柔性执法,以达到监管部门执法和企业管理同时实现监管数据透明等目的。
 

二、案例概述:

(一)建设目标

本项目所建设“三危”监管系统基于区块链技术和大数据智能技术,以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监管作为重点,结合公安安全管控工作部署要求,强化警务危化品监管领域隐患感知及处置能力,对危化品采购、仓储、申领、出入库、使用、日常安全监测全流程进行精细化管控,对公安业务数据、企业上报数据、物流感知数据、AI分析数据进行综合研判、融合分析,实现分级分类预警与处置闭环,强化公安危化品隐患感知、预警处置能力。

作为区块链技术对危化品安全管理的监管机制创新,将本项目打造成为基于区块链的“三危”监管的样板工程,向相关责任部门汇报并争取得到肯定,推动相关标准规范成为行业的强制实施标准,进而促使该危化品监管机制辐射到全国。
 

(二)建设内容

搭建一个区块链危化品数字化全流程管控的平台,为公安治安部门、禁毒部门、反恐部门、派出所基层民警、企业管理层、企业操作工作人员等管理和使用。平台包含平台软件功能建设、基础设施搭建、企业端安装实施及数据接入、接口服务。

1.平台软件功能建设

平台软件功能包括基础管理模块、危化品监管模块、数字驾驶舱模块、移动端模块。可信管理平台部署在联盟链平台上,贴合危化品监管的业务流程和应用场景,实现详细的巡查、抽查、采购、申领、出入库、使用、管理、储存等信息的汇聚与管理,实现重点关键数据的上链,打造可信的数据采集源头,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的可靠性,提高管理效率,增强监督服务质量。
 

2.基础设施搭建

配置区块链软硬件一体机、服务器、政务云资源和警务云资源为平台软件功能提供安装部署和组网环境。
 

3.企业端安装实施及数据接入

提供企业端硬件设施安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巡检设施、流向追溯设施、电子秤、双人双锁设施、网络设施、智能烟感、红外探测、入侵报警等设施。提供企业端智能硬件设施数据接入服务。

数据接口服务:与交通系统、应急系统、省厅资源库、市级危化品管理系统、公安分局其他系统进行对接。

企业端数据接入服务:提供企业端智能硬件设施数据接入服务,将企业端的物联感知数据进行接入。
 

4.其他服务

提供项目建设相关的咨询设计、驻场、培训、维保服务,以及用于预警及日常通知下发的短信服务、人脸识别接口调用服务。
 

三、安全技术应用情况:

(一)可行性分析

(二)社会及经济效益

1.软硬一体化、全流程可信,实现监管人力“降本增效”

以往的各类危化品监管平台、软件、系统等存在一个普遍问题,即帮助公安和企业解决了安全生产中的“信息化”问题,但没有解决监管人力的“降本增效”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现阶段所谓“信息化”只是解决了纸质台账难以保管、检索和分析的问题,但企业输入平台的数据依然存在造假可能,所以监管部门必须经常到现场核查情况,无法有效降低人力成本。通过软硬一体(区块链+前端物联网硬件)可实现全流程全链路可信的数据通路,可大大降低监管人员上门核查的频率,降低警力消耗成本,同时由于数据覆盖了危化品日常使用全流程、全闭环情况,监管范围扩大、监管效能提升。
 

2.真实透明监管,促进公正柔性执法

随着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一方面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执行中的问题的处罚力度达到历史最大,最高罚金可达一个亿,并且将安全生产纳入《刑法》,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另一方面,和很多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安全生产是日常行为,涉及时间和事件范围很广,这使得公安对其监管和处罚也面临巨大的现实压力。一旦出现相关问题,双方针对行为本身的真实性、持续时间、处罚依据等会有争论。通过区块链实现被监管主体和监管者的账本一致性和数据的不可篡改,使得被监管方明确自身行为记录的确定性和承担相应后果的必然性,一是方便公安执法,二是通过天然的不可篡改性避免公安面临“拟上市企业压力”、“走关系”等难题,三是起到固证作用。
 

四、客户反馈效果:

实现数据调控:通过平台的建设,实现危险化学品流通信息实时报送,解决剧毒危化品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查处等问题,提升安全监管效率和能力。通过数据库和大数据挖掘技术的综合应用,整合剧毒危化品信息资源,完善并建立信息资源库,对剧毒危化品信息进行规律分析、特征分析、专题挖掘、预警控制分析、涉恐涉稳分析,为剧毒危化品监管部门全面管控剧毒危化品提供辅助决策与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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